必一体育:罚!罚!
栏目: 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 2024-12-23 10:56:22 来源:必一B体育下载 作者:必一体育app官方

  2020年,面对不期而遇的新冠肺炎疫情,南通市监人走在抗击疫情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线,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及其他商品或服务广告行为的监测和巡查,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现将近期我市立案调查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公布如下:

  2020年1月29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南通济生堂大药房连锁”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四季抗病毒合剂有话说”的文章,宣称“海天牌四季抗病毒合剂清热解毒,消炎退热。作用机理:多靶点阻断病毒复制,预防病毒感染...药理研究证明对冠状病毒有效”。当事人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机,在没有科学材料证明的情况下,宣传“四季抗病毒合剂对冠状病毒从药理研究上有效”,易引起消费者误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1月29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市场巡查中,发现海安洪成百货商行(经营者洪成)在明珠城肯德基门口销售口罩商品,并在店外放置含有“防肺炎口罩”内容纸质广告,在其店内发现一个纸箱子里放置有口罩,纸箱外贴有含“防肺炎口罩”“符合国家标准KN95(国标)”内容广告。经查,当事人实际销售的均是普通口罩,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7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通过视频播放形式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只需床垫上躺两个小时,就相当于有氧运动3万步”“散发远红外线 增强免疫力”“溶解胆固醇斑块、加快代谢、刺激汗腺活跃、刺激胃肠蠕动、排除毒素”等虚假内容,当事人视频发布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24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当事人钱羊金安排其员工秦某等人在位于西亭镇西禅寺村36组村民姜粉连家门口的空地,利用播放视频、分发宣传单及分发小礼品等方式,宣传其“大型进村扶贫惠民家电下乡活动”,吸引周边消费者购买净水机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举办“大型进村扶贫惠民下乡活动”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12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开设“海门市富安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网店,从2018年9月起在其网络销售的产品名称和宣传页面中使用“磁疗”、“0静电”宣传用语,当事人在无事实证明依据下下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18日,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成功的生产出代表本行业最新技术的增强型玻纤砂轮网片的全套设备定型系列产品”“在保留原老式切片机的优点基础上,经过改进,价格只有原老式切片机的一半”“为增强型玻纤砂轮网片自由出口欧美并抢占国内市场”“节约源材料近15%”“生产效率可提高4-5倍”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佐证材料,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6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2019年1月,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店铺“南通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制作发布ZF-01型超短辐条机产品网页,其产品信息详情栏中宣传该产品“为国内首创”,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专利证书以及合法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26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

  2020年1月31日,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开发区双逸创业园,检查南通新维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其生产的“草木恋歌TM抗菌抗病毒防流感”口罩实物2箱(1片/盒,200盒),该产品为普通防护口罩,但产品包装标识有“有效抑制或杀灭多种细菌病毒,具有强的抗流感病毒作用”等内容。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抗病毒、防流感”等医疗用语销售普通防护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的相关规定,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拟于近期作出从重处罚决定。

  1.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对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领域的广告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类型的商品广告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包括容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是不可以使用的!

  3.2020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三品一械”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详细规定了“三品一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如广告批准文号、非处方药标识、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适用人群等。

  二是突出了“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所列禁止性的内容,即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保健食品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禁止用于广告的情形。

  三是广告内容中不得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