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7日电(傅玮珊)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今天,就让记者带着你一起走进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看看荔城法院如何以法之名守护美丽家园。
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废弃靶场设置收购、堆放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每斤人民币0.6至0.8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西天尾镇下垞村等地村民郭某某等人收购非法采伐的岗梅(又名秤星树)木材,经过切片、晒干后以每斤人民币2.1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26265元。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收购、堆放点后,当场扣押切片机一台、电子秤一台、铺散的岗梅切片木2118千克、装袋的岗梅切片木5100千克、成捆的岗梅林木11460.75千克。案发后,上述扣押的岗梅林木经拍卖后拍卖款为人民币6725元。经鉴定,上述岗梅林木蓄积量为17.76立方米,价值共计人民币44917元;张某某已出售的岗梅林木蓄积量为144.10立方米,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9931元。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共计161.86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减轻情节,且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退缴违法所得款。
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租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一民房,从事饲料加工、鸟笼销售及画眉鸟收购、出售业务。其间,汪某某负责买卖画眉鸟、杨某某负责饲养画眉鸟并清扫鸟笼等日常工作。汪某某在明知画眉鸟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情况下,以现金支付或鸟粮换抵的方式共收购画眉鸟十五只、出售画眉鸟二只。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租住处后,当场扣押画眉鸟二十八只。经鉴定,上述画眉鸟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0元。上述二十八只画眉鸟经相关部门解救后放生。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十七只,价值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申请执行人某执法部门经对荔城区某海域进行走访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某文化园筹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在该区某镇村围垦区东面海域修建栈道,总面积0.0396公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某执法部门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9倍的罚款(人民币1.147608万元)。
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后,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未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被执行人在收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催告通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旧没有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申请执行人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荔城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和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处罚决定,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原告施某某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在莆田市某乡村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房屋,被告某乡镇政府发现后向施某某发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原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违章建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因原告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告对上述在建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原告不服,将某乡镇政府诉至荔城法院。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基本农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是当前的基本国策,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原告施某某未经职能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被告某乡镇政府发现原告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后,向原告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因原告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被告对原告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证据确凿,程序正当。行政机关敢担当,勇作为,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予肯定。原告请求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施某某的诉讼请求。
下一步,荔城法院将继续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创新引领,勇担时代使命,回应环境需求,筑牢生态文明绿色屏障,司法护航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