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5年3月初到济南某餐馆打工。在打工期间,与饭馆老板产生矛盾,因而怀恨在心。王某为了报复老板,产生了盗窃该饭馆厨房、仓库内物品的想法。3月28日凌晨2时许,王某雇用某搬家公司人员及车辆,乘坐司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前领路,来到他打工的餐馆。王某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了厨房门、仓库门,并指挥搬家公司人员将冰柜、冰箱、羊肉切片机、煤气罐、电动车、白酒、啤酒、冻肉、冷冻水饺等物品搬到车上,乘坐出租车在前领路,引领搬家公司人员将车开到附近的一废品收购站。搬家公司人员卸下物品后,王某将以上大部分物品销赃,得赃款1670元。事后经评估,王某所盗物品价值近6000元。
销赃后,王某乘出租车携带剩余的冻肉、冷冻水饺等回到住处。当天凌晨4时许,公安人员根据出租车司机李某提供的线索,将王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剩余的被盗物品及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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