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15时许,在操作冻肉分块机切割第十五批次的34kg鸡肉时,发现有一颗螺母脱落到正在切割的鸡肉中,当事人的食堂工作人员马上进行查找,但无法找到该螺母。当事人为了能够按时供餐给学生食用,在未找到螺母的情况下把鸡肉继续进行加工,从而导致有学生食用到混有异物的食品。再查明,上述批次涉案鸡肉是作为当天食堂的A套餐的其中1个菜式进行销售,共制成220份,菜品包含涉案鸡肉、玉米肠、青菜,餐费为每份7元,其中涉案鸡肉每份占4.5元。上述批次A套餐已于2023年9月18日当天全部销售完毕。因此,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鸡肉的货值金额为990元,违法所得为9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