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8日消息(记者 蒙健)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明知供货方无任何相关票据及证明的情况下,未尽查验义务,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肉用于销售,
据介绍,2019年9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号海南鑫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20号库(海南鑫桓沣物流有限公司中转库)进行检查,共发现进口冷冻食品212件,其中:标签无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冷冻鸡中节翼”170件,规格:净重15kg,重量共2550kg;繁体中文标签“凍鳳爪 15克上”42件,规格:淨重12kg,重量共504kg。上述进口冷冻食品共3054kg。2019年10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秀英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日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了解,2019年9月,三亚凯邦商贸有限公司在供货方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进口冻肉212件(重量共3054kg)用于销售,并于9月13日将购进的冻肉转运存放至海口市海榆中线号海南鑫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20号库,具体包括冷冻鸡中节翼170件,规格:净重15KG,重量共2550kg;产品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为SIF1850,无中文载明食品原产地;“凍鳯爪,15克上”42件,规格:淨重12kg,重量共504kg。产品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为SIF424,繁体中文标注原产地为巴西。上述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编号均不在《巴西肉类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内,为禁止在华销售商品,上述进口冻肉未经检验检疫,货值金额共计130006元。三亚凯邦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肉。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三亚凯邦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明知供货方没有任何相关票据及证明的情况下,未尽查验义务,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肉用于销售,不仅未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而是对所进商品进行转运保存,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应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三亚凯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肉,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对三亚凯邦商贸有限公司予以没收违法经营冻肉“冷冻鸡中节翼”170件、“凍鳯爪 15克上”42件,合计212件共3054kg,并处罚货值金额130006元的20倍罚款共计2600120.00元。